2022-07-18 - admin
(9)确保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有效防止算法的黑箱化。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分析了社会发展史与自然发展史之间的差异性,揭示了社会历史进程的合目的性与客观必然性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而深刻阐释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或者看看《资本论》,例如关于工作日的那一篇,那里表明立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而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方法只要稍微熟悉一下犯罪统计,他就会注意到,犯罪行为按照特有的规律性年年增加,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批评真是荒唐可笑。[2]258这种表面的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和法的现象是决定性的因素,而社会经济条件和市民社会则是被国家和法的现象所决定的因素。所以,因废除谷物法而获益的只是资产阶级,而不是人民。
此外,在普通法国家,人们则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降低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以期反映小资产阶级的和半封建的社会的利益。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是正确的而且可能是帮助的,但是要谨记‘议会的意向是一个客观的概念,而不是主观的概念。
但这只是经验形成的公理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亦可考虑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据。(76)司法裁量空间的存在意味着立法意图只能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其中一个论点,在实践中需辅以其他论据方可实现融贯论证。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例如法案提案人等关键立法者的表述比其他立法者的表述更具权威性,代表多数派的立法者的表述比失败方的表述更具权威性,委员会报告在各群体中是最权威的。(39)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遇到的一个案件还在复述:如果语言是清晰的,并且不会导致荒谬或完全不切实际的后果,那么它就是最终立法意图的唯一证据。
(37)这一英式规则同样也对美国法院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立法者和其他官员的立法主要是为了他们狭隘的自我利益,而不是公共的福利,那么法官在解释模糊的制定法的时候,就不存在所谓立法者的意图。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立法背景资料考察立法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就法律的新旧情况判断立法者专业知识与时代变化是否脱节以及就立法者的深层意图与适用意图的取舍进行辩证考量。他指出,探究立法意图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做法,实践中法官也是这么做的。埃斯克里奇举了韦伯案为例。准确的重构文本的作者原意虽不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作者原意,也不意味着理解作者原意的尝试根本无助于对文本的理解。
集体是否可以像个体那样具备意图?关于这个观点,学者们的讨论大致上可以区分为个体主义(简单累积和复杂累积)和整体主义的立场,前者以谢默思·米勒(Seumas Miller)、米歇尔·布莱特曼(Michael Bratman)、拉伊莫·图梅勒(Raimo Tuomela)为代表,后者以约翰·席勒(John Searle)和玛格丽特·基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为代表。马默接受了拉兹的正常证成论题(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权威之所以为权威,是因为遵从该权威的指令比自己去弄清楚行动理由或以那些理由行事更好。(63)在后来的另一篇文章中,他也指出:立法意图是空洞的。师从菲尼斯的理查德·埃金斯(Richard Ekins)近年来为意图解释理论所做的辩护策略,与美国过程法学派哈特与萨克斯等人有关立法机关的理性预设一样,都偏向于支持合理推断的立法意图。
⑨这类见解,可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之进展》,文太印刷企业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424—425页。制定法中的立法意图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概念,它既可以包容文本解释,亦可以包容目的解释和动态的解释。
其中,专业知识论题比集体行动论题更能够论证遵从立法意图的需要。如果不是,法院应该适用立法者偏好的默认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内容可能会随着事实环境的变化而世代更替。
这个论点早在1930年就已经为麦克斯·雷丁(Max Radin)提出,他说:对于一两个人所起草、相当多人反对、批准其通过的多数派对之尚且可能并且事实上确实有不同的观点和信念的词语,立法机关当然不可能有任何与这些词语相关的意图。例如,Popkin,supra note 37,pp.118,151—152。因此,在讨论意图解释方法之前,宜先进行语用方面的梳理。当然,在多少案件中不存在真正的立法意图,这是一个经验层面上有待验证的问题,(56)但在实际意图并不清晰甚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意图解释之于疑难案件的功效恐怕是有限的。究竟应该以谁的意图为准,又是什么样的意图,是主观意图还是客观意图,是一个人的意图还是少数人的意图,是实际的、具体的意图,还是假设的、抽象的意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官在探究立法意图的过程中可能会参考完全不同的资料(sources),既包括文本内部的资料,也包括文本外部的资料。意图和目的之间的这种混用,也是导致意图论和目的论解释方法经常被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约翰斯通(Quintin Johnstone)就认为,目的有的时候指的就是意图的别称。
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以一种虚拟语气提出如下问题:若立法机关遇到案件争议问题,那么它可能会做出何种决定?由于这种解释方法兼有想象、重构立法意图的特征,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之为想象性重构。所谓的解释准则是指法院在长期的制定法解释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经验法则,而非立法机关有意规定的法律解释规则,其作用更像是法律解释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默认规则。
在他看来,立法机关的目标在于通过审慎的立法追求共同的善,而立法过程是理性的、经过审慎考量的,因此理解制定法的含义就意味着理解立法机关在表述相关的制定法文本的过程中意图表达的含义。Radin,supra note 49,p.863. (57)Eskridge,supra note 18,p.17. (58)例如,据沃德法官考证,从1981年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乎在每一个制定法案件中都会援引立法背景资料。
这就导致制定法中的意图解释严格来说并非独立的解释方法,而是多种不同解释技术的综合。另外,刑法当中的宽容规则则主张刑事法律应该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一种大致上的位阶关系是:制定法文本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意图优先于其他意图。(78)为了有效约束法官的裁量空间,学理上和实践上都对立法意图的分层构造及其优先关系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立法意图是一个非常灵活多变的概念(slippery concept),(13)在不同的情境下,这个词汇经常可以指代不同的含义。(52)运用解释准则来推断立法意图的一个预设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所要传达的含义,应该与立法当时所流行的解释习惯保持一致,同时,立法者应该也是希望司法机关按照这些习惯来解释制定法的。
③作者让某事或者彼事发生的意图。正如斯卡利亚所指出的:我们通常并不是真的在寻找主观的立法意图。
他提及这样一种场合:一位企业家要求人事经理为空缺职位寻找最好的候补者,并顺便提醒经理他的儿子也在申请者之列。由此可见,解释准则虽然和想象性重构方法一样都是在判断立法机关的可能意图,但基于解释准则所得出的更接近推定意图。
在经历20世纪初期来自詹姆斯·兰蒂斯(James M.Landis)和马克思·雷丁(Max Radin)关于立法意图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可以辨识的争论之后,(49)学者和法官开始探讨假设性意图(hypothetical intent)或估算的意图(imputed intent)。法院认为,若将此条文解释为所有的雇佣合同,那么该条款本无必要专门提及水手和铁路工人。
(78)Timothy P.Terrell,"Statutory Epistemology:Mapping the Interpretation Debate",Emory Law Journal,Vol.53,No.2,2004,pp.532—533. (79)MacCormick Summers,supra note 6,p.515. (80)关于各州法院所作的努力及其评析,可参见Abbe R.Gluck,"The States as Laboratori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Methodological Consensus and the New Modified Textualism",The Yale Law Journal,Vol.119,No.8,2010,pp.1750—1862. (81)潘德荣:《西方诠释学史》(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72)马默,见前注(22),第204—206页。他说:在制定法文本严格体现的含义之外,并不存在对应于‘立法机关意图的状态或者条件,其他任何事物——例如,特定立法者个人或者群体所说、所写或者所为——都不可能提供这样的线索。(27)格雷西亚(Jorge J.E.Gracia)同样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意向可以并且总是指向某种确定意义的传达,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作者不需要对意图的内容有非常具体的认识,有时一种关于目标的模糊观念就足够了。
(一)实际意图不可知 意图解释方法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很可能不存在实际的立法意图可以让法官去发现。但是,这类框架毕竟只是各州法院的司法努力,它既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也不能基于方法论上的遵循先例对各级法院产生事实性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对立法意图的判断若是合理可靠的,那么法院应该予以尊重。(58)然而,当法官试图正确地适用制定法时,他们应该参考立法背景资料吗?这种做法是否明智?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应该认为立法背景资料是权威的?新文本主义者大多坚决反对援引立法背景资料,其主要理由是立法背景资料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立法过程,因为立法背景资料经常是事后添加的,参与立法过程的人甚至都没有认真阅读这些材料。
进入专题: 制定法解释 立法意图 语义意图 适用意图 。②作者(被理解为)以此种方式或者彼种方式做某事的意图。
直播:《节气唱游记-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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